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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80%以上用药要集中采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4:49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26日讯 (记者李永明)作为降低药价、节约百姓看病成本重要手段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及配套的文件,已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并从今天开始进行公示,公示持续5天。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将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我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实施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临床药品原则上全纳入集中采购

  实施办法确定,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直接挂网采购。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将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品通用名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申请,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增补。

  采购目录的药品将公开招标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我省将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2009年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三个质量层次评价。其中,第一质量层次为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药品。第二质量层次为:保护期内的原研制药品;政府单独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不包括原料药);专利保护期内的工艺流程发明专利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第三质量层次为:普通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2009年,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暂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药品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主要参照我省省级医疗机构以及17市集中采购中标合理价格水平,参考其他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入围的药品将通过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示7天。“药品集中采购是新医改的客观需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以省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最明显的作用是打破药品供应利益链条,进一步降低药价。多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形成了以分散采购为主要特征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销的放任自由状态与医疗机构的以药补医机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等环节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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