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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6:4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记者 唐斯佳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本报10月25日5版曾作报道)。10月26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的制定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条例》稍显滞后《办法》予以补充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由于《条例》范围广泛,涉及部门众多,某些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结合广西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填补和修缮,以更好地保障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条例》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直接作为依据,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如对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组织事故调查环节过多。又如,对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容易导致同类案件、同样责任的处罚结果不同。

  二是内容稍显滞后,不够充实,导致在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处理上,出现法律依据的空白,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如对事故报告的形式没有规定,难以准确计算事故报告的时间等。

  三是《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如涉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环境污染的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等。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法制化。

  因此,结合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际,《办法》产生了。《办法》已于9月7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自治区主席马飚签发第50号政府令发布,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合理确定适用范围

  原文摘要: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样规定,明确除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以外,其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本《办法》。同时,对今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而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也留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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