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2日9时许,孙先生至上海某贸易公司开设在浦东川沙新镇施湾地区的一家联华超市购物时,在超市门口被开张燃放的鞭炮炸伤眼睛。孙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当年8月,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孙先生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孙先生伤势相当于交通事故10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孙先生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先生的人身损害系因上海某贸易公司所属超市开张燃放鞭炮所致,根据法律规定,上海某贸易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先生进入燃放区域时鞭炮燃放已近尾声,其对零星鞭炮何时彻底燃放结束估计不足,有过失,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孙先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5万余元,由上海某贸易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