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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审查为办案“擦亮眼睛”

  本报讯(记者汤维骏 通讯员刘惠 谢胡)“被告人肖某、谭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和20万元。”近日,湖南省望城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受贿案件。这起案件的突破口,来自望城县检察院的一份文件检验鉴定书。

  今年3月5日,望城县检察院收到一封关于该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业务中收受贿赂的举报信。据举报信透露的信息,反贪局将目标锁定该公司董事谭某和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某。4月1日,谭某到案,但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此时,反贪侦查人员获取了某银行储蓄卡申请表、银行卡领卡签收单和银行转账凭条各一张,申请表、签收单上的签名是肖某,转账凭条上的签名是谭某,但三个签名似乎系同一人所写。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猫腻?

  该院反贪侦查人员立即向技术科提出了文证审查委托书。技术科经文件检验鉴定,证实上述三个签名均系谭某所写。4月11日,反贪侦查人员向谭某出示了文件检验鉴定书,谭某心理防线立即崩溃,随即交代了其单独或伙同肖某收受回扣93.2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在加强审查和监督的同时,通过认真审阅鉴定书及所附材料、查询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资格、查看送检材料,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为办案干警“擦亮眼睛”。今年以来,该院技术科共受理办案部门文证审查委托7次,对8件案件中的鉴定证据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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