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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强化刑案在途时间监督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所有刑事案件都涉及强制措施问题,可以把在途时间看成是各种强制措施的延续或组成部分,它与各种强制措施一样,同样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问题。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在途时间监督机制,使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产生“缺口”,不利于实现其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身自由权利的初衷。实践中,由于缺乏在途时间监督机制,更容易出现办案人员懈怠办案、在法律手续上弄虚作假以致实质性的超期羁押等问题。对于在途时间的扣除,办案人员常常是以说明的方式进行操作,办案单位作一个关于“此案卷宗某日至某日邮寄在途”之类的说明,来证明办案时限合法即可,从而掩饰了其通过虚假延长在途时间来弥补办案时间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包括被执行强制措施者及其家属、强制措施执行单位以及具有监督制约权的其他办案单位等多个监督主体,并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笔者认为,我国的在途时间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两方面:

  第一,从被执行强制措施者及其家属一方和强制措施执行单位一方作为办案司法机关的制衡者角度,应与各种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一致。例如拘留时需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拘留证》上签署接收时间、签字,需要嫌疑人家属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那么如果此嫌疑人拘留阶段发生在途时间扣除问题,也要履行相同的法律手续,嫌疑人、看守所、嫌疑人家属都要以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方式得知在途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对处于其他强制措施下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发生各种在途时间问题,均分别履行与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相同的法律手续来确定在途的起止时间。

  第二,从具有监督制约权的其他办案单位进行监督制衡的角度,应该改变目前在途法律手续入副卷的做法,通过将一切有关文书入诉讼主卷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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