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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8:33  青海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逾期未参加2008年度检验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拟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详见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http://www.qhaic.gov.cn)。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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