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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 通讯员张琦)一男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焚烧财物。昨悉,襄樊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男子江某之妻张某,在襄江商场三楼租赁柜台做生意。张某拖欠襄江商场租金,今年4月,法院将其商品扣押。
当月14日,江某携柴油到该商场二楼,向他人的服装专柜泼柴油并引燃。经鉴定,该柜台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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