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两名青年,因为贪图小利,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牵线搭桥、低价购买摩托车,结果小利未贪成却触犯了《刑法》,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襄汾法院对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卢某管制一年。
2008年8月,卢某和段某在一起玩扑克时,听说段某能购买到没有手续的低价豪华摩托车,便再三央求段某给购买一辆这样的的车。没过几天,段某就骑来一辆红色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仅仅一千元,卢某立即满心欢喜买下来。可是没过几天,段某带来了几名警察,将一副冰凉的手铐戴在了他手腕上。后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故分别以被告人段某、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贾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