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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拟取消城乡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1:54  北京晨报

  首次审议同票同权禁止人大代表身兼两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其中,这些草案中有关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同票同权;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等规定,都成为本次会议备受关注的亮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取消城乡差别 首次同票同权

  选人大代表城乡同票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禁止人大代表身兼两地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

  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草案首次提请增加,“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同时,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被拘公民无罪 将获国家赔偿

  遭精神损害可索抚慰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康复费纳入国家赔偿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看守所也有赔偿义务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此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遭狱霸伤害可申请赔偿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受害人22天内应获赔偿金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草案

  海岛保护法草案

  旅游性无居民海岛禁建民居

  昨天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作出了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应当就地或运送到大陆以及有居民海岛上的处置场所予以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草案还规定,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驻外外交人员须年满23岁

  昨天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此外,鉴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有着较高的风险,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严重危害管道 依法将追刑责

  此次提请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对于严重危害管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主体还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被删除医疗机构免责条件明确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逃逸动物伤人 原主人算侵权

  针对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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