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叶 市民
这些天,人们对老师们能不能做“有偿家教”,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教育部表态称坚决反对。但山东省和浙江省在各自的立法中,一个拟立法禁止,一个拟立法放开。有人还援引称,国外也是不许的。
其实,老师们能不能做“有偿家教”,是个老问题了。我作为旁观者,却很是纳闷:怎么没有人说说“教师能不能无偿家教”?依我看来,教师是能做“家教”的,因为很多年以前,就听到过无数关于辛勤的老师在下班后,帮助成绩落后的同学补习的好人好事。上门辅导和把学生喊到自家去教导,也是常事。这是教师作为知识传导者的责任感的表现。儿子高考时,我也想找“家教”,一个插队的朋友是老师,主动说:“交给我了”,分文不取。现在儿子从美国回来,还常念叨要去看老师。
所以,如果说,“教师能做无偿家教”,也就是等于说“教师是能做家教”的。只不过现在是要不要拿钱的问题。既然“能做家教”,那为啥不能合理地收取劳动报酬?家长希望能找到好老师为自己的孩子指点迷津,断没人说舍不得花“家教”钱。
如果说,老师们做“有偿家教”,就一定是在校上课时就敷衍塞责,而把心思放在“有偿家教”上,是不是也算一种“有罪推定”?如果做“有偿家教”的老师,在校内混日子,他也一定没有多大的学问和市场。
家教的话题也使我联想到“做兼职”。多年前,有新闻单位规定,不许记者在业余时间向其他媒体投稿。理由与“有偿家教”差不多,担心记者会对本报工作不负责任。再比如,中国的一些作家坐在家里写书,拿稿费还领工资,这叫不叫“有偿写作”?在专利权的归属上,有“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区别,而不是叫“有偿发明”。
人们对“有偿家教”态度不同很正常。但要用立法来规定,恐怕还得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