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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告引出“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解约后不付后续佣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本报讯 (记者韦星)国内最大的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下简称友邦保险)10月26日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东莞的南城法庭上。而上告者,就是友邦保险东莞支公司的前业务经理——苏敬文。

  苏敬文此次倒戈老东家,旨在追讨和公司解约后,其认为自身应得的25万元后续佣金,并要求老东家登报道歉称:“苏敬文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没有违反保险相关法律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

  原被告在进行三小时的庭审后,结果仍未落锤,但辩论期间,却引出了行业“潜规则”:解约后的保险营销员,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后续费用。

  这样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据悉,本周五,此案将进行第二次开庭。

  争议:解约后,就得和后续佣金说再见?

  解约前,苏敬文是友邦保险东莞支公司的业务经理。苏称,友邦公司与他解除合同关系后,拒绝支付他在职期间所签合同的续保佣金,以及他所带领团队应得佣金的团队提成,这两项总和有25万元。

  对后续佣金问题,友邦方面称,公司和苏敬文签订的《保险营销员合同书》合同中,有约定:解约后的保险营销员(也叫保险代理员),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后续费用。

  对此,苏敬文的代理律师徐洪辉认为,该公司通过的这一合同条款,完全否决员工取得其应得续保佣金的权利,片面扩大公司方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属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定该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徐洪辉称。

  友邦保险则表示,根据客户投诉书以及录音等材料,可证实苏敬文被解约源于其在业务上存在过错,因此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营销员合同书》中的相关解约条款,与苏敬文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无不妥。

  苏敬文称,友邦保险在《保险营销员合同书》合同中,强制约定“解约后的保险营销员,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后续费用”,这客观对保险营销员造成了损失。

  “重要的是,假如这名保险营销员和公司在五年期限内解约,其后续佣金非但自己拿不到,后续新接手此单的保险营销员,也拿不到这笔后续佣金。”苏敬文称,“这笔后续佣金,结果在哪里呢?归公司所有!这显然不公。”

  业内人士: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而非雇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源于保险代理员的身份特殊,在日常管理中,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员之间的关系,与雇主对雇员的雇佣关系,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保险代理员要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考勤管理、遵守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但在法律上,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却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雇佣合同,即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基于此,保险代理员在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关系后,其追要后续佣金的权利,是作为其劳动所得予以保护,还是依照保险业内制度,参照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执行,就成为保险业普遍存在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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