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系列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4:29  舜网-济南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系列法案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关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城乡将首次同票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有望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据此,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禁止在两地同任人大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地方代表问题予以明确。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两项规定。

  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乡镇上限提高至160名

  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关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被“牢头狱霸”虐待可获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进看守所无罪也可获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精神赔偿标准视具体情况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多22天就可拿到国家赔偿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进一步强调了及时赔偿。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关注侵权责任法草案

  肖像权等赔偿有量化依据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遗弃动物伤人原主人要担责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三种情况下免责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删除医疗损害“举证倒置”条款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关注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驻外大使衔由总理批准授予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接授予分开进行规定。

  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外交人员配偶不得有外国国籍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年满23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大学毕业,并经过若干年的工作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因此,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将“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还增加了一项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结婚离婚都要如实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此前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经单位审查同意。但是驻外外交人员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是其个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建议按此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此外,二次审议的草案还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