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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照片上杂志,妈妈打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4:52  扬子晚报

  拍了一套写真,结果被影视公司擅自用在广告宣传画上。为此,3岁的高自强由监护人和代理人做代理,将南京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侵犯自己肖像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四千余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写真照可爱就能随便用吗?

  2008年6月7日,高自强在南京某影视公司拍摄了跳跳虎套系照片,支付费用4188元。照片出来后,效果非常好,高自强健康活泼的形象很是惹人喜爱。但让高自强的妈妈李冰心没想到的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李冰心发现儿子的两张照片分别刊登在《时尚宝贝》、《凤凰生活》杂志上。

  在《时尚宝贝》2008年第12期第82页,插图为高自强的一组照片,约占该页二分之一版面。照片左上角标注了某影视公司店名及图标。《凤凰生活》2008年十一月号(总第34期)其中一页插图为高自强及另外两名儿童照片,高自强照片左上角标注了某影视公司店名及其图标,照片下标注高自强的姓名。

  李冰心还发现,该公司未经允许,于2008年12月24日用儿子照片在南京某国际购物中心作商业宣传。李冰心认为,影视公司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李冰心遂请了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将某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某影视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18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影视公司被判赔两千块

  庭上,某影视公司辩称,他们使用高自强的照片是事先征得其母亲口头同意的,在收取拍摄费用时也给予了其一定的优惠。其中刊登在《凤凰生活》杂志上的照片是一篇论文中的插图,不构成广告宣传,故不构成高自强肖像权的侵害。高自强主张的4188元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他们不予认可。至于其所述在某国际购物中心刊登的照片,因未举证,也不予认可。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影视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高自强照片是经过高同意的,其将高自强照片刊登于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并同时标注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具有商业宣传的意图,故应认定某影视公司构成对高自强肖像权的侵害。酌定某影视公司赔偿高自强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判令某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高自强肖像权的行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剑发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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