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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搞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5:27  华龙网-重庆晨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国家对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草案规定,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海岛地貌

  草案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上的国防用途区域及周边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禁止破坏或移动海岛标识

  草案规定: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上设置海岛名称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识。

  草案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审批。

  开发利用无人岛要申请

  草案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草案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草案同时指出,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予以处理,按照规定的要求排放。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就地或者运送到大陆以及有居民海岛上的处置场所予以无害化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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