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建议:近年来,一些交通事故中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广受各方关注。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草案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删除医疗损害“举证倒置”
审议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草案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删除。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审议建议: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人身权损失赔偿有了量化
审议建议: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逃逸动物伤人原主人担责
审议建议: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派遣期间由接受单位担责
审议建议: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