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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外国国籍者将不得任驻外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5:27  华龙网-重庆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昨日提交二审,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年满23周岁。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了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就注意到上述情形。为此,草案增加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草案二审稿在十六条中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人民网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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