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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5:27  华龙网-重庆晨报

  现象: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禁止公民在两地同时任代表

  现象: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一个公民甚至在两个地方担任代表。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设立“秘密写票处”

  现象:投票点一般没有“秘密写票处”。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代表建议增设“秘密写票处”。

  草案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确保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现象: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提到160人

  现象: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

  草案规定: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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