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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入罪”能否成为司法常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7:00  大河网-大河报

  

“公款吃喝入罪”能否成为司法常态
□马涤明文吴之如图

  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扬子晚报》)依据已知信息,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应是首例。公众要求将公款吃喝视为贪污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某些专家基于法理的解释,总是否定公众出自常理的质疑。法理也好,常理也罢,公款吃喝是否等于贪污的认定,总不该背离逻辑太远。

  《刑法》的定义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一个是“利用职务便利”,一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则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如果嫌我们老百姓的逻辑推理还不够分量,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足够权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与贪污在刑法中归列为同一罪名,“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一说也该适用于贪污罪的认定。那么,将公款吃喝款认定为贪污款,一点问题都没有。

  舟山中院已经判决卫生院长公款吃喝承担贪污罪名了,我在这里班门弄斧岂不是废话、多余?未必。虽有公款吃喝的判例诞生,但其“判例效应”能有多大,恐怕还不容乐观。我私下揣测,所以不敢轻易打开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入罪的口子,问题可能不仅是法律认定上的障碍,而是操作上的难度。首先,公款吃喝和旅游都是以公务名义,其中纯属私人性质的消费该怎么甄别?其次,难点还不在性质的甄别上,而是如果追究贪污问题,贪污犯会不会很多?这个问题可能更为棘手。曾有反腐专家认为,反腐中有些问题所以棘手,往往是为避免“打击面太大”的局面出现。

  舟山诞生的这一案例,在司法上具有破冰意义,足以说明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入罪,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障碍主要在反腐的决心上。那么,“舟山案例”能否形成足够的“判例效应”,有关方面能否大胆破除“法不责众”思维,决定着人们对国家反腐公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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