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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看方宏进“欠款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7:0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申丽洁

  前央视主持人方宏进最近身陷“欠款门”,先是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刑拘,后被取保候审。尽管其助手声称这只是起经济纠纷,其本人声明道歉,但此事仍引来了舆论的批评。

  背景新闻

  前央视“名嘴”方宏进身陷“欠款门”一事,最近占据了各媒体的版面。

  邢台市公安局10月18日向媒体透露,曾工作于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的著名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于日前被邢台市隆尧县警方刑事拘留,但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介绍,2006年2月,方宏进找到隆尧县知名方便面生产企业华龙公司,要求为其做电视剧植入式广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合同。2006年4月,华龙公司依约向方宏进投资的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汇入100万元,但该公司未能履约。

  2008年1月,华龙公司将澳卫公司起诉至隆尧县人民法院。法院以该案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移送隆尧县公安局。经公安局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8年6月,隆尧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方宏进进行上网追逃。

  2009年10月,方宏进被隆尧警方刑事拘留。方宏进到案后,将赃款全部退回,且认罪态度较好,警方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而方宏进的助手刘先生坚称此事属“经济纠纷”,他说:“当时方宏进手头很紧张,晚了几天还款。但厂商按合同约定,指责他是诈骗,把他告了。方宏进得到消息后,立即想法如数把钱还清了。”

  10月21日,方宏进发表个人声明,就日前卷入的经济纠纷进行回应。他表示希望事情能够尽快依法解决,并对给合作伙伴们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

  曾经的“名嘴”如今债务缠身、身陷官司而备受舆论谴责。人们不禁要问,方宏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他将面临何种法律处境?类似的名人效应纠纷有何启示?这些都值得深入探讨。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方宏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余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概括来说,合同诈骗罪就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罪。

  因此,要认定方宏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重点要判断他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以及签约时和签约后的客观表现。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方宏进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真实名字,且公司也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主体的情况,这就需要再判断其当时有无实际履约的能力和意图。如果他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之后,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资金链条断裂等情况而导致无法还钱,就属于合同纠纷,履约不能,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如果他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只是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诱使对方支付合同价款,就属于合同诈骗。

  说法二方宏进将面临何种法律处境?

  郑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方宏进接下来将面临何种处境,就要看警方的侦查结果了。如果警方根据调查取证认定方宏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就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等候法院判决其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如果警方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就会做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结束刑事诉讼,转而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可见,准确划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区别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行为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采取欺诈行为,就不能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并不是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这些欺诈行为没有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并不是因为行为人采取的欺诈行为所致,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在签约时或签约后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如果合同订立时,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在订立合同后,行为人将到手的货款大肆挥霍,把合同规定的义务置之脑后,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约的主要原因。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欺骗的故意,订立合同后也具有履约的能力,由于客观原因如经营亏损、天灾人祸等导致原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享受了合同给予的权利,却不愿意承担合同所要求的义务,致使钱财耗尽,经营亏损,最终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所定义务的,就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因素所致,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说法三 “名人效应”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启示?

  曹永(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方宏进的名人头衔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以及这种资产出现问题时,如何用法律手段补救,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由于电视媒体在人们生活中强大的影响力,名人效应已经成为当今一道独特的风景。由《蒙代尔》杂志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主持人》排行榜显示:李咏、窦文涛和白岩松分别以3.9亿、3.3亿和3.2亿的品牌价值位居前三。以前我们总是习惯说某商品的品牌价值是多少亿,现在名人也有了上亿身价的品牌价值。

  名人们的身价高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至少说明了社会对他们影响力的认可,而名人也应该珍惜自己的影响力。但现实生活中,名人负面消息屡屡出现,如代言纠纷、偷逃税款等。这不仅为名人自身带来困扰,同时也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如何利用好名人效应这笔财富,名人们及其合作伙伴都应当慎之又慎。

  当名人已经丧失原先炙手可热的“资本”后,他的信用及能力早已打了折扣,这时,名人就该谨慎从事,不能过分自信。而与名人进行生意合作的企业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当名人已离开原有有利资源可享用的平台后,就应知道对方的“商业信用”已打了折扣,应该谨慎从事,不能盲信。从这一点来看,方宏进“欠款门”被曝光,亦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即名人也不能超越于法律,他们的行为一样要受社会舆论和法律的约束。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名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其利用名人效应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也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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