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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7:07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确保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不得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选举时应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此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提高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针对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就“选举机构”增设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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