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拟对从淄博市工商银行收购的山东光力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收购时累计债权总额 182万元。其中本金 132.59 万元、利息 49.41 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
债权资产:山东光力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沂河路9 号。主营玻璃纤维纱及其制品。生产经营处于半停产状态。
2004 年7月6 日,沂源工行申请仲裁;2004年9月 10 日,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04)淄仲裁 236 号裁决书,裁决:山东光力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沂源工行借款本金 2500000.00 元及利息 124961.52 元;山东光力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继续清偿。 2004年 10月 21 日,沂源工行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沂源工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成交 1350000.00 元,冲抵利息、仲裁费用后,收回本金1174067.98 元。 2004年 11月 1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淄执字 19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资产特点:
(一)债权人依法持有生效的裁决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借款人山东光力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在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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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我办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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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孟新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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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