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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30年多次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7:23  大众网-齐鲁晚报

  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最早是由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但是当时并未明确比例。

  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

  1982年选举法修改时,对比例问题的修改不大。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比例问题作出修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选举法作出修改,这次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三种不同比例,统一为4:1。

  1995年选举法对比例的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此作出修改。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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