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最早是由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但是当时并未明确比例。
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
1982年选举法修改时,对比例问题的修改不大。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比例问题作出修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选举法作出修改,这次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三种不同比例,统一为4:1。
1995年选举法对比例的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此作出修改。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