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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改“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8:01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据此,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另外,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问题,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应予明确。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草案还增加规定: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针对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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