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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写入国家赔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8:01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根据此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拿到国家赔偿金。草案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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