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来自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消息,从1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略有调整,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一年以上,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留存一年缴存款),还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根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批复》(宁公管委[2009]7号)精神,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作出调整,旨在为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贷款服务。具体调整内容为:
●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一年以上,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留存一年缴存额),还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新增职工(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或原单位缴存不正常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提供了担保,且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担保人须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悉,上述政策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再作适时调整。(作者:王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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