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保规”追尾“交法”:或让步或退出

  保险公司国内的与国外的有什么区别?网友答曰:“前者能不赔则不赔,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后者能赔则赔,保障客户利益最大化。”

  这种说辞可能与现实有所出入,但跟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人都有一种感觉———保险公司“两张脸”:一张是热情笑脸,在劝你加入保险时,业务员的热情能将你铁石心肠熔化;一张是古板冷脸,在保险理赔时,从他们那儿要钱简直如同放他们的血。

  保险公司如果只是赚钱,那还不是太大的问题,可如果因此误事,影响到社会秩序,那就不能容忍了。10月26日上午,在广州石溪牌坊附近发生起轻微事故,一辆黑色小车变线时与一辆货柜车尾部发生剐蹭。结果两车各占据一条车道报警,小小事故导致工业大道塞车1小时(10月27日《信息时报》)。

  审视这起“小事故、大堵车”,除了报警错误导致出警延误外,问题的关键在于俩司机没有执行轻微事故先撤离后处理规定。面对交警的训斥,司机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保险公司用短信通知他们,发生交通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如果离开现场再通知将有可能无法获得理赔。所以,他们宁愿挨交警训斥,也要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到场。

  如此说来,事故的性质就不是两车剐蹭,而是“交法”与“保规”的轻碰。更明晰一点讲,是“保规”对“交法”的追尾:早在2006年广州交警就明确宣布,轻微事故不撤离现场,交警将从严处罚。而保险公司最近向车主发布手机短信,则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再报警将有可能无法获得理赔。按时间来区分,交警法规确立在先,保险公司在后推出相左规定,“事故”责任已然初步明了。

  再从事理方面来说,交警的职能设置是保障交通秩序,要求轻微事故先撤离后处理,是符合岗位职责和公众诉求的;设置交强险的目的是“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险公司不让轻微事故离场,防止骗保错赔事件发生,看不到因此造成的堵车贻害,显然严重偏离了设置交强险的初衷。

  其实,轻微事故先撤离现场,不是甩手不再处理,而是在不影响交通秩序下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员未见现场,交警通过司机讲述、现场勘查、调查证人和演绎推理,一般能够“还原”轻微事故的现场,为理赔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偏差,轻微事故责任界清和理赔数额也不会相差太大、无伤大体。可保险公司只相信自己理赔员的眼睛,撇开交警自当“侦探”,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道路交通秩序被弃之一边,还要你保险公司干什么?任何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容忍专为自身逐利、不担社会责任的吸血单位存在。即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丢开服务社会的“皮”,只求自己赚钱的“毛”,那是不可能的。承担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如不能与交警的法规一致,让步或退出的只能是保险公司,这一点无可争议。

  “交法”与“保规”轻碰也须尽快撤离,以免影响路面上的车辆通行。对此,交警部门应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其改变“利润第一、服务第二”的立场,回到在服务社会中取得的正道上来。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应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逐出交强险市场,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其独家垄断。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