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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两地代表,到头了!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月27日中新社消息)。

  按照一般的选举常识,一个公民可以当选几级的人大代表,但决不应该担任平行的几个地方的人大代表。但在过去,这样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其实,在整个选举中,此类现象应该比较多。更多的可能是广大农民工,他们可能在家乡和打工的企业两头都未进行选民登记,但也可能有部分人两头都登记了,形成了重复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在两头都当选人大代表,所以问题没有暴露。

  现在,新修改的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这当然不仅是防止身兼两地代表的需要,更是保证公民权利的公平,每一个公民都只有一个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只凭选举法的这一句话,还不足以达到我们的初衷,必须有配套的细则规定,这就是具有操作性的选举办法了。

  首先涉及到的是选民登记办法。一个公民只能进行一次选民登记,既不能漏登,也不能重复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是,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那么,选民登记也就有在居住地登记和在工作单位登记两种形式了,但另外还有一个更普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那么,这三个地方,究竟是在哪里登记?是由公民自己确定,还是由组织确定;又如何防止重复登记?应该有个统一的规定。例如,可以把户口所在地作为第一顺序,凡是要在住地和工作单位登记的,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转出证明,才可能防止重复登记。其次,对于在两个地方重复登记的,应该有预防的办法。当今社会,不排斥几个地方都会争着安排某个投资商担任本地人大代表的,如果本人不主动说明,就可能成为既成事实。选举组织者如何采取措施,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第三,当有人真的当选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显然只应该保留一处的代表资格,对于不予保留的,通过什么法律手续予以解除,也要有一个明确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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