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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搭车=非法营运?上海“三标准”错了

  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和闵行区政府分别为发生在本区内的“钓鱼执法”事件认错,承认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区长姜梁甚至公开表示,“钓鱼执法”并非个别;上海市人民政府也于同日召开常务会议,承诺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上海执法部门的“钓鱼式执法”受到社会舆论持续性高度关注。人们在质疑、谴责和义愤的同时,也在深入地反思,试图寻找催生这一畸形怪胎的深层根源。不少人将其归结为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导致执法权力的越界,加之监督无方造成执法者肆无忌惮。

  不可否认,高额罚款背后的巨大利益,是“钓鱼式执法”泛滥的重要动因和不竭动力。但深入分析起来,笔者却认为“利益诱惑”并不是问题的根源,而是由根源衍生的枝节和必然结果。“钓鱼式执法”之所以泛滥,其深层根源在于违法认定的简单化,具体来说就是认定“非法营运”的方式过于简单化。“钓头”“钓钩”的出现及其执法者与他们的勾结,是在利用这种缺陷,钻违法认定简单化的空子。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副主任丁建国透露,通常在城管执法中,判断非法营运一般要看三方面:一是车主不具营运资质,二是举报人是扬招上车,三是运载中有交易行为(10月22日《南方都市报》)。表面上看,认定“非法营运”的这三个标准似乎没什么问题,然而它却经不起推敲。仔细推敲后,我们会发现它完全不符合基本的法理,依据这样的标准认定“非法营运”必然导致过宽过滥,这恰恰是可供“钓鱼式执法”充分利用的漏洞。

  那么,到底该如何界定“非法营运”?就一般法理而言,非法营运应指违反相应法规,不具备相应资格而进行营运活动。但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一些地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都没有对“非法营运”给出一个科学严谨、规范合理的定义,以至于各地执法机关自立标准,造成标准宽泛而且不一,导致打击面过大,因而也给“倒钩”和乱罚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实,要有效遏止和杜绝“钓鱼式执法”,堵塞制度漏洞,基本前提是正确区分“非法营运”和市民间以补偿成本为目的的一般交易行为。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经营行为,而后者则不是。“经营行为”的法律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以不特定的公众为服务对象,长期和反复进行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有证照,获得法律许可的,即是“合法经营”,相反,如果没有相关证照和资格,未获得法律许可,则属于“非法经营”。必须指出,公民之间的一般交易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比如百姓之间的有偿搭车行为,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的钱物交易行为,否则我们每个人都有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危险,等于让公民为自己的卖垃圾行为去办理营业执照,这岂不荒唐?!

  上海执法机关认定非法营运的“三标准”符合上述法理吗?稍加对照就会发现,它们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不严谨,甚至是偏离法律精神的。首先,它没有“运(经)营”标准,严重混淆“营运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的界限。也就是说,不管车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长期或多次无证拉客,只要一次就认定“非法营运”,实施严厉处罚,这等于把公民间的全部交易行为都纳入经营范围。其次,“扬招上车”客观上其实难以认定,要认定非法营运必然是只听举报人的一面之词,这严重违背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要求。不客气地说,从执法机关认定“非法营运”的标准上,执法机关已经与所谓“举报人”站在了一起,留给驾驶人的只能是陷阱,不管司机出于什么目的,在什么情况下搭客,都只能接受“非法营运”的结论。面对如此巨大的制度漏洞和如此简单的执法,不钻空子赚钱,不设套钓鱼,倒有点犯傻了。

  不公平的执法标准,往往只会为特定一方带来利益,而给他方带来伤害。上海的执法标准已经显示了它的“威力”,让执法机关和“举报人”大发其财,而被钓司机则任人宰割。从法治的角度衡量,即使不存在“钓鱼式执法”,如此简单机械化的非法认定标准也应当予以废止。只有如此,才能给“钓鱼式执法”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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