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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件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罪案调查

  2007年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72件72人。从犯罪主体看,部门中层以上领导和业务骨干居多。在查处的72名犯罪嫌疑人中,部门中层以上领导54人,占所立同类案件的75%;业务骨干15人,占所立同类案件的21%。在查处的犯罪中,共同作案的窝案串案7件23人,约占32%;从执法主体看,涉及部门比较广。涉及范围多达10多个系统和部门。其中林业部门16件,占22%,城市建设部门4件、土地部门5件、交通部门5件、财贸管理部门3件、工商部门3件、税务、金融监督、环保各1件,其他执法部门33件。窝案串案7件23人,约占32%;从犯罪性质看,贪贿案件占多数。贪污犯罪28人,约占39%;贿赂犯罪34人,约占47%;挪用公款犯罪10人,约占14%。大案42件,约占58%。

  10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收入不入账,侵吞公款。穆某任某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长期间,利用代收价格调节基金、防洪费之便,先后从两个局领取代收手续费3万余元,他采取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吞其中7500元。又如胡某在任某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收取国有林地承包费之机,违规收取国有林地承包费后不入账,侵吞承包费2.5万余元。

  以发奖金名义,私分公款。如某市畜牧兽医局副处长王某伙同本单位李某、赵某等6人利用负责引进奶牛工作之便,先后三次以同样的手段,从某协会汇入某研究所预付饲料款中,套出18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

  申报虚假项目,收受好处。闫某任某县农经办主任期间,利用自己主管、负责农业和交通计划的职务便利,采取申报虚假项目手段,为某镇两个村争取修建农桥专款时,收受这两个村贿赂8.5万元。除用于争取项目资金支出招待费、劳务费等各项费用,剩余的1.4万元据为己有。

  私刻名章,冒领补贴款。尚志市的孔某任某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便利,私自将自己手中6户村民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交给村委会主任于某,让其把6户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领出来。于某私刻6户村民的名章,将他们名下139亩退耕还林粮食供应,降价兑换成现金4万余元,交给了孔某,被其中饱私囊。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收受贿赂。贾某在担任某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期间,利用分管执行、清收欠税工作之便,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执行回来的某公司欠税款192万余元,全部算做某街道办事处完成的税收指标。该街道办事处为表谢意,送给贾某一张10万元支票,被贾某据为己有。

  利用职权,索取贿赂。孙某在任区工商所市场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业主进行工商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以质量检测、工商打假、无照经营等理由相要挟,对崔某等31位业主索要7.6万余元,据为己有。

  少收出让金,收受回扣。如张某担任某地质矿产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收取某公司矿产资源出让金的职务便利,少收该公司的矿产资源出让金,非法收受该公司给其个人的回扣款1万元,据为己有。

  假公济私,贪污公款。如陈某在任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做环评报告工作之便,在接收外单位评估申请时,既不报告单位也不开正式收据,都以白条形式开具给申评单位,他采取移花接木的形式,将自己接的私活就变成了手续完备、证明齐全的合法评估报告后,从中索取不义之财。

  利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挪用挥霍。柳某利用担任某县工商局出纳员职务便利,采取用现金支票提取本单位在银行临时账户存款不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手段,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累计挪用公款111万余元,用于赌博等。

  犯罪行为未及时惩处,违法人员纷纷效仿。尚志市的郑某、周某在任某林场检尺员期间,与个体人员合谋,采取不上交检尺票据和使用林场不掌握的无编号检尺票据手段,盗取国有林木。该林场其他职工看到郑某和周某行为无人过问后,群起效仿,最终涉案人数多达8人,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过于集中为主要原因

  思想蜕变,价值观扭曲。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职务犯罪人员虽然文化素质较高,但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在关键时刻却往往把握不住自己。有的人是带着“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索贿受贿。如南岗区张某看到周围一些人日常生活阔绰,心理产生不平衡。在临近退休前,张某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他人贿赂74万元,此外,还有11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有的人长期处于中层职位,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能如愿,因而心理失衡。如王某在某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10余年,因为长期没有“捋顺副科级”,便产生了官当不上,钱要捞足的想法,利用职权套取公款,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趋利心理严重。涉案人员往往在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这是导致犯罪的普遍心理。如依兰县的于某、韩某分别担任不同乡镇的民政助理,收入较低,也没有办公经费,看到周围的人穿名牌、进酒店,而自己就连上级来检查工作,都要个人拿钱请客,于是萌生了别亏了自己的想法,参与共同贪污公款。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在调查中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之所以明知故犯的重要原因,是心存侥幸。如通河县的马某在担任某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万元扶贫款借给其侄女婿陈某使用。他认为短时间内不可能会被发现。

  行政执法岗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如工商、消防监察等部门,执法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执法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涉案人员有恃无恐。如道里区的王某在担任某工商局市场管理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提高60余户业户管理费用,共截流管理费共计8万余元,据为己有。又如某建筑工程消防监察大队中队长姜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专家公寓”违章消防工程过程中,收取该工程施工单位的好处费2万元,后对该“专家公寓”的违章消防工程,始终不予以行政处罚。

  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有的形同虚设,有的缺少制约。王某所在的单位代表国家收缴运输管理费,王某是该站站长,又主管财务,集行政权和财权于一身。加之其上级多年也没有审计,使王某走上了贪污犯罪道路。又如某林业科科长刘某集行政审批、收费于一身,他的上级领导只是对审批、收费实行案头审批,完全不清楚其审批、收费过程中动态程序,使其利用监督管理的漏洞实施犯罪。

  惩治不力。在查处的72人中,被宣告缓刑的就有23人,约占查办人数的30%。免予刑事处分10人,约占查办人数的13%。不难看出,打击行政执法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不大,忽视了查处犯罪的社会效果。如孙某任某地方养路费征收分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征收养路费工作之机,先后三次挪用养路费达1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预防对策

  打防结合,遏制犯罪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的发生。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专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形成威慑。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通报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剖析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待预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广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并应形成制度长期执行;二是纪检监察检查制度。强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定期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廉政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物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物违法违纪问题;四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进行举报。五是强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约。要按照“权力分解、相互制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现有的流程进行改革,科学地进行内部权力分解和职能划分,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与执行、调查与处罚分离,克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决定权与执行权、调查与处罚集于一身的现象,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要完善处罚量化管理制度,限制执法人员个人自由裁量幅度。

  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是暗箱操作。因此,行政执法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要具体规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全面、充分、及时、准确地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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