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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的警示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8:36  法制日报

  □互动专区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这是傅平洪对贪污罪指控的辩解之词,却真实地道出了那些热衷于公款吃喝的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而事实上,正是在“公款吃喝最多是违纪”的观念“掩护”下,禁止公款吃喝虽屡屡三令五申,却依然愈演愈烈。

  公款吃喝糟蹋纳税人的辛苦钱,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仅仅是以违纪论处,显然有些避重就轻,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贪官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认定为贪污,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罪。很明显,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有法可依,只不过,在官场潜规则的左右下,党纪处分在这时候成了保护公款吃喝者的“法宝”,所以,年年有关部门都会发文强调重申,但公款吃喝现象却屡屡曝出雷人新闻。

  但是,尽管我们感慨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的标志性意义,但我们绝不希望这成为一个孤例。事实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查处官员公款吃喝风中被屡屡架空、形同虚设,这使得傅平洪案成为很醒目的新闻,相关部门应该深刻自省与检讨,并彻底摒弃文件依赖症,以严刑峻法,以对人民和公共财政高度负责的态度,狠刹公款吃喝歪风,最大限度地杜绝“嘴上的腐败”。

  浙江吴杭民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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