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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多重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8:36  法制日报

  □郝银钟

  当代中国法院制度的改革始终是一个充满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的重大命题,迫切需要从多重价值维度来把握其独特性、多样化和整体性。

  法院的公正裁判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法院制度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裁判,公众才能够充分信赖和认可法院,并自觉自愿地服从并履行其法定义务,司法工作才能够得到普遍拥护和信任。而不公正的裁判,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人民群众极端厌恶法律和司法,进而产生法律信仰危机和司法公信力危机。

  “人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由此可见,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现象是多么痛恨!司法不公问题不仅仅是伤民心、害民意、抢民利,而且容易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怨声载道,甚至民怨沸腾,国家法律与司法完全失去权威和公信力。正如列宁同志所言,如果法律失去权威,那么法律将“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专门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机制必然会形同虚设。“法之不公,国必衰亡。”司法不公的危害之大,足以动摇立国之本。显然,确保司法公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法官的品质和人格

  诚信,是司法的根本品质。正如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所言,解决纠纷的制度必须取得信任,否则无法生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就是司法必须对人民群众守信用、讲诚信。因此,司法的诚信程度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呈正相关关系。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在任何时候都要取信于民,而绝不允许失信于民。法院制度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司法的高度诚信品质,从严整治司法不诚信现象。

  对司法者人格的高度信赖,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司法者必须具备卓尔不群的高尚的品格,俨然成为正义的化身。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提出:“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事实上,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与司法者的品格尤其密切相关。司法者被赋予依法对公民的生命、自由、义务、权利和财产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可谓位高权重。作为社会的良心,司法者的道德义务和职业伦理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司法者应当是高尚者的同义语。因此,司法工作始终是世界上最崇高神圣、最受人敬仰、最值得信赖的法律职业,同时又具有重大的社会责任,需要广大从业者高度自律,甚至到了十分苛刻的地步。

  透明的裁判过程

  在现代社会,司法完全公开透明,几乎无任何秘密可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使司法不再具有神秘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的公开透明性,是由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人民是司法的主人,自然有权要求司法信息全面公开。另一方面,司法机构同时也负有对人民的解释责任和公开义务。

  司法行为越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就会越信任和支持法院,司法公信力就会稳步提高。反之,司法过程越封闭,甚至搞暗箱操作,人民群众就会越远离和误解法院,司法公信力自然就会逐步下降。在司法制度史上,不透明的司法一直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专制制度,其结果必然是司法严重背离社会的主流价值,与人民群众渐行渐远。因此,司法神秘主义已经成为司法公信力的天敌。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促进司法信息全面公开,千方百计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使司法透明原则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真心实意地向人民群众敞开大门,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赞同。总之,要下大力气改革和完善那些不利于司法透明的工作机制和司法体制,彻底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法院真正从“精密司法”的判决车间转变为“民主司法”的公共领域,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实地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全过程,增强全社会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法谚道:“法律痛恨延迟”,并认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些充满睿智的法律谚语形象地阐释了法院的公共义务———高效及时地司法。一般认为,高效及时地司法包括以下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强调司法效率,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避免不必要的拖拉,以充分节省和有效利用各种诉讼资源。简单一句话,就是诉讼进程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要快。没有司法的高效率,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司法公正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强调司法效益,要求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有机统一,司法调整的实际结果与社会目的之间应当高度重合。

  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

  “案结事了”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司法权的核心职能,就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实际充当着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的法律角色,正所谓“一锤定音”,具有严格的终局性。

  依据这一原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严格的既判力,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变更。“法无终局,应受责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无限再审”、“申诉难”等问题,都严重冲击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难以信任司法。这些疑难杂症成因复杂,但关键是司法缺乏终局性。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严格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在保证确实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及时纠正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接受、自觉信服、自愿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才能依法维护司法的终局性,有利于及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保障国家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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