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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确定医疗事故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9:0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秋凌)昨日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市级鉴定每例3200元。

  按照新标准,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同级国库。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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