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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获得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9: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王 静)今后,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县级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都要对其进行全面审计。在昨天闭幕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举手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该《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得收取费用。而且,审计机关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其监督指导。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应当进行复审。如果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解除委托关系,由有关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活动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被审计单位原因,应经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待结工程款,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规资金超过一千万元或占工程总价款10%以上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支付资金的,拨付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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