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开始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农民享有市民同等的选举权
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在谈到这一修正的意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人大代表禁止“身兼两地”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
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确保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草案就“选举机构”增设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此外,草案中还增加的规定,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