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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时,农民一票将算一票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14: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关键表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摘自选举法修正草案

  本报记者 尹安学

  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民4个人甚至8个人的投票权,才相当于一个城市居民的投票权?

  这是现实!但是,这种长久以来对农民选举权的法律性歧视,即将被清除。

  在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选举法修正草案,如获通过,在新中国实施56年的农民与城市市民选举权不对等的问题,将被“同票同权”所替代,城乡选举权再无差别。

  五十多年都不平等

  彻底清除法律歧视

  早在1953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虽然规定一人一票,但每人一票的价值却不一样。当时的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1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人。”在选举省级、县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1/5到1/4。

  时任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邓小平当年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

  1979年制定新选举法时,未改变1953年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而只是将农村与城市比例予以明确,即县级代表为4∶1,省级代表为5∶1,全国代表为8∶1。

  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习仲勋说:“各地反映,有的县辖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按上述比例分配给农村的代表名额太少。”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省级、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l修改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4∶1不变。这就缩小了全国、省级中城市人大代表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说明:“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彻底清除法律歧视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他说,这种修改“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选举法城乡有别实施56年后,为何突然说同票同权“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其实,早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为选举法的进一步修改定下基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新中国发展60年,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极大变化,城市人口已扩大到40%,执政者理应从“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在选举权上取得一致。放眼世界,因为种族、贫富等设置选举差别,会带来很多社会矛盾,如美国因此爆发南北战争。蔡定剑说,选举的不平等,带来的是政治权益的不平等。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郭魏青教授认为,同票同权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当家做主,这种修改有利于民主建设。

  真正农民或难增加

  “农民代表要是多点就好了。”昨晚,得知选举法要修改,农民选举权益增加,广东徐闻县龙塘镇东角村村委会主任陈雪荣感慨:现在真正的农民代表还是太少了。

  陈雪荣现为全国人大代表,她说,今年在京参加全国“两会”,听到最多的是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大事,提农民、农村问题的代表很少。

  原因何在?

  “现在选出的农民代表,或者农民选出的代表,很多只能说是农村户口,不能说是真正的基层农民代表。”陈雪荣说,很多来自农村的代表,其实早已是大老板了,“是大老板也不怕,关键是要为老百姓说话,但他们常年在外面,哪里了解农村的实际呢?”

  陈雪荣说,徐闻县共有73万人,其中农民65万人,多一个农民代表,就能多一分为了农民的呼声。

  蔡定剑也披露,现在全国人大代表3000人,超过1/3是官员,超过1/5是老板,真正身为农民的代表很少。选举法修改草案将4∶1变成1∶1,从比例上可以看出,农民当选代表的数量增加了,但候选人的确定、代表身份的认定是上级定的,农民企业家长期不在农村,但也会在农村被选举,“可以肯定,同票同权不一定必然带来真正农民代表数量的增加”。

  不过,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郭魏青教授认为,不管是不是“真农民”,只要能代表农民利益、为农民说话,选这样的代表就值得。他说,当务之急是要改革选举机制,要选出好代表,真正对选民负责。

  今日看点

  □农民市民同票同权

  □半个世纪终于质变

  □法律歧视彻底清除

  □区域平衡仍待完善

  ■有此一说

  广东经济虽发达

  却要减少话语权

  根源在于大量的流动人口需回户籍所在地选举

  同票同权当然是中国民主生活中的大事件,各方欢欣鼓舞。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也提出,“同票同权”下,假如按户籍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西部农村人口较多的省份的代表将增多,而城市人口较多、流动人口众多、经济强大的沿海省份如广东等,分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将会有所减少,这与其经济地位并不相称,对广东这类省份不公。

  蔡定剑说,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也是选举法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深圳一半是流动人口,按照1∶1的选举要求,他们只能回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而对自己长期生活的城市却没有任何发言权,这显然十分不合理。

  蔡定剑认为,流动人口长期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在为当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大量占用当地经济和社会资源,深入影响当地的社会生活。这个群体十分庞大,假如代表的权益单纯按照户籍人口实现“同票同权”,如何保障常住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地区的话语权?需要深思。否则,经济强省如广东的话语权减少了,对国家制定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也是不利的。

  ○其他重点

  乡镇代表总额

  上限增加3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这次拟修改,将上限提高到160名。

  这种修改的主因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多的甚至高达十几万、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明显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上限。

  禁止公民两地

  同时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这次修改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草案新增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还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

  尊重选民隐私

  设秘密写票处

  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选举法草案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有专家认为,此举将更好地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尊重选民的隐私,从而引导更多的选民行使自己的权利。

  ○名词释疑

  “1/4条款”的实质

  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有一个通俗概括,即“1/4条款”。选举法条文规定,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1/4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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