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不能便宜了冤案制造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15:37  山西新闻网
 

  河北姑娘闫德利真是吃了大亏。先是被有妇之夫、北京男子杨某欺骗感情,后被该男捏造丑闻、上网诽谤为“艾滋女”及卖淫等。弄得天下皆知,名誉扫地,人格权被恣意践踏。虽经其艾滋病检验自证清白,那作恶多端的杨某被绳之以法,但破镜难圆,巨大损失无法全部挽回。

  杨某此举可谓事半功倍,借助网络媒体之空前功效,盗用闫的名义伪造博客,肆意捏造谣言。网络媒体及看客们不愿错过满足偷窥欲望的流言大餐,推波助澜,口水汹涌。一种源于阴暗报复的伎俩,获得显著效果,可谓网络传播时代一大“成功”案例。

  水落石出,舆论哗然,原来闫女冤枉,杨某可恶,凑热闹的媒体、看热闹的公众呢,充当了杨某的帮凶、闫女的加害者。

  做了坏事,都要究责,杨某目前只以涉嫌诽谤犯罪被刑事拘留。他至少还应被追究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罪责,而数罪并罚。另外,这样一个道德败坏、手段恶劣的大坏蛋,媒体曝光时竟然为他隐去真名,只道出“北京宣武某小区”和姓“杨”等极少信息。在亿万受众面前,无疑是极不对等、极不公平的。

  闫女被杨某害得“臭名昭著”,个人姓名、形象、家人、住址等暴露无遗,而杨某竟然被保护得几乎没有损失,谁也不知道这个杨某是谁,在北京宣武区成千上万个住宅小区里的杨姓适龄男人一定不少。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简单特征的杨男都分摊了坏蛋的嫌疑,而蒙受了实际损失呢。

  把人家害得身心俱损、身败名裂,而且通过大肆传播淫秽物品为害社会,歹人杨某决不能被轻饶,罪刑必须相适应。除了实际刑罚,闫女及其亲人所受精神损害,一定要诉诸公堂,诉求巨额赔偿。还有闫女手机上存储的那些无辜的联络人,都被杨某诬为嫖客,这二百多名无辜者也完全可以分别或者共同诉诸法律,让杨某累受惩罚并赔偿损失。要有一个评估机制,把受害者的损失细化量化,而后由加害者加以数倍赔偿。

  所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也应是有限的、有前提的、有条件的。杨某严重侵犯了闫女的名誉权,自己的名誉权却被完好的维护,这不能不说对法治的讽刺。不能以牺牲受害人更多更大的权利,来实现加害者的权利。如果善者的权利被践踏而得不到维护,那么本末倒置地强调恶人的权利,就是放纵、偏袒和犯罪。

  另外,网络无限制无节制的自由发言状况也应得到治理。低成本、无成本、无所顾忌的表达,无疑为作恶者提供了便利、助长了气焰。发言者与发言平台构成一个整体,发言者要承担责任,提供传播平台和渠道的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也要承担责任,这是连带责任。如果受害者无法获得证据找到加害者,就可以起诉媒体,它们是共同被告。

  这样的案例,太具有普遍性,太具有危险性,极有可能哪一天,这样的遭遇就会落到每一个人头上。

  山西新闻网 苏惠文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