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窨井作业引发离奇车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16:3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窨井作业引发离奇车祸(图)

  

窨井作业引发离奇车祸(图)

  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件抑或是安全生产事故?一起窨井下作业工人突然冒出地面被过路车辆撞死的事件不仅引发了一场事故责任之争,还沉重地敲响了安全施工的警钟——缺少一块施工安全警示牌,缺乏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缺失主管部门应有的监管,就多了一起不应该发生的命案!

  意想不到的“车祸”

  “至今我都不敢相信会发生这样的‘车祸’,因为那个人是从窨井里突然冒出来的,实在防不胜防!当时只听到车下一声闷响,我还以为底盘挂到井盖上了,想也想不到竟发生了人命事故!”肇事司机詹某说起10月13日下午5时遭遇的这起另类“车祸”,至今仍像做梦一般。

  据詹某回忆,当天下午,他和妻子陶某开着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本田轿车,途径太原市永乐北街兴华南小区丁字路口处,詹某驾车由东向北右转弯,为躲避迎面来车,詹某把弯度拐得大了一点。他发现眼前有一口窨井,盖子扔在一边,他以为盖子被人挪动了,于是想开车从井口跨过去,路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人看管,怎么也想不到井盖下面有人,而且车过时他正好探出身来。听到车下有响动,詹某以为被井盖剐了底盘,下车查看,旁边有人说:“你撞了人啦!”詹某这才发现窨井里不知深浅的污水里浮着一名男子。

  路人把该男子从窨井中救出,不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但不幸的是由于头部受到重创,该男子已死亡。事发时,记者正好路过出事地点,死者的工友对记者说,他们是给自来水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干活,本来他们是在兴华南小区里进行水表改造,施工已快完毕,死者当时按照工头的吩咐进入窨井里去打开水管阀门,也就三五分钟的时间,没想到竟然闹出一桩人命来。

  后据了解,死者彭先全来自云南大理的农村,今年刚刚20岁,在施工单位刚干了没几个月,年轻的生命便瞬间消逝。

  10月15日,记者见到了从千里之外赶来的彭先全的父母,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儿子的噩耗令他们悲痛至极,除了撕心裂肺地痛哭他们什么都不愿意说。彭先全的叔叔对记者说,孩子跟着包工头出来干的是自来水管道更换维修等工作,谁能想到干这工作还会有危险。他还说,彭先全在老家已经说下对象,本来父母盼着他年底回家办事娶亲的,谁承想盼来的却是令亲人无法接受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

  事故定性存异议

  事发后,太原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三中队的民警负责处理这起极为少见的车祸,目前事故仍在调查阶段,据办案民警介绍,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要靠右侧行驶,肇事路口处没有道路标志线,在合理避让车辆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占用左侧车道,但是一旦发生事故,没有靠右侧行驶的车辆多少都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三中队的一位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国家及太原市的有关规定,道路井盖需要打开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且施工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员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

  关于井盖下作业方面的立法,目前已经比较完备,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井盖应保持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产权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而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时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具设施,管护责任单位的管护(巡视、养护、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而事发当天,彭先全下到窨井里开关阀门,只把窨井盖打开,周围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他的几位工友不约而同地表示,又不是下去维修管道,就是开关一个阀门,用不了几分钟,从来没听说过要设置警示标志。自称姓王的包工头对记者的解释也是如出一辙,“三两分钟就完事,根本用不着设什么警示标志”,可就是这短短的几分钟,发生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尽力调解解决这起事故,但是该事故的性质至今仍存疑义,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的刘炜律师,已从事十多年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他表示这起特殊的“车祸”,是否定性为交通事故有待商榷,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指的是“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和行人之间的”事故,而该起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是在地面上,也不是行人,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对没有警示标志而随意打开的井盖,车辆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躲避,而不能判断会突然冒出个人来,确切的说这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同时,施工单位有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施工单位的失责而导致的事故,也可以考虑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悲剧的根源何在

  不少人简单地把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归结为“缺少一个安全警示牌”,但是细究之下,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随之凸显,看似“车祸”的事故背后,隐藏着诸多不为人知的监管漏洞。

  据包工头王某说,彭先全和一帮施工人员都是他们从云南带过来的,虽然干的是太原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表改造工作,但是他们跟自来水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下属或承包关系。据记者从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得到的解释是,该施工项目是自来水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供水服务总公司负责的,而该公司又把施工项目委托给太原市海普给排水工程公司,彭先全的雇佣者包工头王某又是从海普公司手里揽活。施工项目层层转包,令监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重缺位,知情人透露说施工工人没有任何从业资格,也没有经过起码的岗前培训,工头王某还说:“没必要培训,这点活一学就会,彭先全刚干了几个月就成了业务能手”!他把事故的责任全部归结为肇事司机的不注意安全。

  而类似的事故,绝非个案,据交警部门透露此类事故今年仅太原市已发生了3起,就在两个多月前,某小区院内打开的窨井盖里同样突然冒出个人来,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然而悲剧却没有止步!这不仅是侥幸心理的存在和安全意识的缺失,更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对监管责任的漠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98年我国施行的《建筑法》,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均纳入其约束范围内。该法对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以及工程监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均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2年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纳入其约束范围。该法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但总有一部分有法不依的施工单位,在一些自认为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中经常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注意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无疑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近年来,由城市井盖引发的伤亡事件在各地都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话题,有不少人建设除了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外,应当在城市规划时,适当考虑到井盖的设置问题,尽量把道路上的井盖开在非机动车道或是花池草坪中,以此避免更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本报记者 郭海荣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