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不明 死者家属索赔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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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死者家属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记者 杨涛 摄
本报讯(记者 成熔兴)循礼门地下通道内,一辆微面将机动车道内的醉酒行人撞倒身亡,驾驶员一方被索赔35万余元。日前双方各执一词,又无目击证人,致使事故原因难以查清。记者昨悉,此案将于下月开审。
事发经过
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发2009年5月20日。驾驶员李威驾驶灯光不合格的鄂AA4G8*号的微面,顺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晚10时30分,当车行至循礼门地下通道内80米处,其车前部将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张楚仲(醉酒)撞倒,张楚仲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检测,张楚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00ml,李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ml。微面制动合格,侧滑合格,灯光不合格。
对事故成因,驾驶员与死者家属各执一词。李威的父亲李祖安认为,该地下通道无人行横道,死者晚上10时30分还出现在此处,且是醉酒,动机成疑,“不排除自杀可能”。此说法招致死者家属强烈反对,“张楚仲才42岁,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理由自杀,驾驶员如此说法就是为了推卸责任”。
据张家人介绍,死者张楚仲系黄陂区王家河镇南堰村人,靠在汉口做泥工为生。妻子已经去世,家里剩下3名孤儿和78岁母亲。而李威称自己31岁仍无正式工作,父母收入低,房子仅35平方米,“车是我姨父的,也是下岗失业人员”。
责任认定
此事故其他细节上,双方也都有较大分歧。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写明,“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该负责人解释说,在此事故中双方各执一词,但都没有目击者,无法查清,“当事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张家人已将李威等告上江汉区人民法院,索赔35万余元,此案将于下月开审。
律师观点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克印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并不是赔偿责任划分的惟一证据。具体双方责任如何,最终要看法院对所有证据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