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0月28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李晶晶(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我与丈夫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存入500元,作为“教育基金”。现在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提出“教育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均分。请问“教育基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李律师:不能分割。以孩子的名义存款用于孩子的教育,该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孩子取得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李先生:2年前,我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后张某出车祸死亡。店铺租赁合同是张某出面与房东签的,现在还没到期,房东要求我搬走,请问我该怎么做?
李律师: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请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法院应当支持。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按原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10月30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