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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炮炸伤顾客 超市方被判赔偿4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3:22  东方早报

  早报讯超市开张是件大喜事,不料在燃放鞭炮的过程中,旁观的一名顾客被炸伤左眼,为此,超市的管理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贸易公司应赔偿顾客孙先生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8年4月12日9时许,孙先生至上海某贸易公司开设在浦东川沙新镇施湾地区的一家联华超市购物时,在超市门口被开张燃放的鞭炮炸伤眼睛。孙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随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孙先生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孙先生的伤势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孙先生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自己至超市购物,被超市开张燃放的鞭炮炸伤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超市的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先生的人身损害因上海某贸易公司所属超市开张燃放鞭炮所致,该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先生对零星鞭炮何时彻底燃放结束的估计不足,因此其行为应视为过失行为。由上海某贸易公司按7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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