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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店里被精神病人砍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3:26  东方早报

  受害人获赔11万余元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顾建国 董燕静

  顾客蒋先生在第一食品商店购物时被精神病患者张某砍伤,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第一食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张某与第一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9万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蒋先生8万余元,准许第一食品公司自愿补偿张先生3万元。

  购物时被砍伤

  2008年7月29日晚上,精神病人张某进入第一食品公司的商店内。他手拎着一只马甲袋,袋内放着一把菜刀。保安赵先生上前询问时,张某拔刀相向。其他保安及工作人员见张某持刀行凶,纷纷尾追。在逃窜过程中,张某接连用刀砍伤店内购物的顾客蒋先生等人。最后,在众人的共同配合下,张某被制服。事后查明,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

  经治疗后,蒋先生将第一食品公司和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一起告上法院。蒋先生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费、律师费等共90126元,要求第一食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第一食品公司称,原告蒋先生的伤是由被告张某的行为造成的。当时公司发现张某行为异常后,就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第一食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蒋先生的伤情,出于对其的同情,公司自愿补偿其3万元。

  监护人未能尽到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蒋先生的损害后果是由张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故张某应对原告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张父,明知自己儿子患有精神病,还不予以监管,故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第一食品商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蒋先生84326元。若其无财产,赔偿费由法定代理人,即法定监护人张父支付;若张某有财产,赔偿费从其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张父支付50%。

  对第一食品公司自愿向受害人蒋先生补偿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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