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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集中采购药品配送费不超8%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5:19  国际在线

  本报福州10月28日电(记者余荣华)福建省日前出台规定,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配送资质、配送监督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福建省规定,由药品生产企业投标成功的药品,可以直接由生产企业负责配送到医疗机构,或由生产企业委托所在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原则上在一个区域内, 每一中标药品品种只允许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为中标价的5%到8%,包含在药品的中标价格之内,由中标生产企业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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