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杜文育通讯员和忠
本报许昌讯买的是165.92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盖好后却大了55.3平方米,开发商让补交房款时,遭到业主拒绝。26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3日,范先生在许昌市区繁华地带看中了一套正在建设中的门面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注明范先生购买的门面房面积为165.92平方米,房款总价为110多万元。随后,范先生在一个月内分两次付清了房款。
今年年初,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可开发商迟迟不交房,范先生去自己购买的门面房那里看了看,感到非常吃惊,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加深,致使房屋面积增大了55.3平方米。交房时,开发商要求范先生补交房屋多出部分的房款,范先生却认为,房屋面积增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便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法院认为,范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有效合同,开发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擅自增加房屋面积,是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范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范先生的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线索提供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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