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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面临实际困难

  ■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丽丽) 10月28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曹建明检察长称,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四是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还不够,提高社会认知度、改善执法环境的办法还不多,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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