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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你的眼里只有钱?

  口本报记者 薛正俭

  委托书牵出的疑惑

  今年2月23日,从辽宁来宁夏打工10多年的郭某和另外两名男子合乘一辆出租车去银川。行至109国道与银川北高速公路入口交叉处时,与杨学君驾驶的一辆无牌车相撞,郭某当场死亡,其他3名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赔偿了25万元。

  3月中旬,银川市贺兰县交警大队将杨学君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移送贺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朱戎战在审查时,发现死者郭某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在宁夏无任何亲属,暂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出租房。其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一栏除了死者与其父亲外,再无其他家庭成员,也无家庭成员迁出户籍的记录。但案卷中死者的父亲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其女儿郭彦琳到宁夏办理死者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宜。

  仔细核查此委托书后,朱戎战发现了许多疑点:一是户口簿上的登记表明,死者父亲的文化程度是文盲,但委托书却是钢笔手写体,文字措词流畅,完全不像一个文盲所写。二是委托书上注明的家庭成员中没有母亲。三是委托书中其“父亲”自述已患中风生活不能自理。在回答其母是否健在时,“委托人”称其母在死者2岁时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那么,这张委托书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检察院来了“不速之客”

  3月27日,检察院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后不久,一名40多岁,操东北口音的女子走进了朱戎战的办公室。她说自己叫郭彦琳,是死者的姐姐。与其他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家属不同的是,这名自称死者姐姐的女子并无悲伤的神色,也没有询问弟弟是否安葬,而是一直追问赔偿款的事。

  当朱戎战询问郭彦琳父亲身体状况时,对方闪烁其词,称父亲中风吐字不清。朱戎战又问是否能让其父接听电话核实情况时,郭彦琳又说父亲全身瘫痪,手不能动,无法接听电话。当朱戎战询问其母是否健在时,郭彦琳称母亲在郭某2岁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等检察官继续询问,郭彦琳故意转移话题,催促办案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杨学君已经在公安机关交付的25万元赔偿金调解赔偿……

  对方为何如此着急?朱戎战猜测此案背后另有隐情。

  死者姐姐冒领赔偿金

  因刑事附带民事主体部分证据存在多处疑点和瑕疵,朱戎战向检察长汇报了情况,并向交警大队出具了详细的补侦报告,建议公安机关到死者郭彦飞原籍———黑龙江省巴彦县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公安机关立即派员到当地调查。

  到达当地派出所后,办案人员叫来了郭彦琳所在村的村支书闫某了解情况。起初,闫某所说的和郭彦琳说的一样,可一听说作伪证要负刑事责任时,闫某脸上露出了害怕的神色,最终道出了真相:原来,今年3月4日,郭彦琳的丈夫找到闫某,称其小舅子在宁夏遇车祸死亡,让其帮忙写个委托书,内容是郭彦琳的父亲中风,让郭彦琳全权处理此案。闫某说,其实郭某的父亲在2005年就已去世,其母在一个亲戚家居住。

  交警大队立即赶赴河北找到了郭某的母亲,核实了情况,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7月上旬,该院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本案民事赔偿主体向法院逐一进行了举证说明,确定了该案的民事主体,促成了该案的民事调解。近日,经过双方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学君、被告宁夏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者郭彦飞母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多元。

  因为郭彦琳的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郭彦琳并不符合法定顺序继承人的条件。虽然郭某姐姐有民事欺诈行为,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而且郭某的丧葬事宜是其姐办理的,遂支付其姐丧葬费5万元。考虑到郭某的母亲在河北与亲戚生活在一起,领取大笔赔偿款回去后如有变故,无法保障其母今后的生活,承办人和法院共同商量在领取赔偿款时,先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法院每月定期支付1000元,汇到死者母亲的账户中。郭某母亲也愉快地接受了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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