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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宋识径)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会上,严以新等委员建议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如果侵权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该由谁来主张权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由于在我国,公益诉讼目前还处于“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的境地,上述问题也显得更为棘手。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了破解之道,建议草案在总则第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利益的侵权行为,国家检察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代表国家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草案第十八条有关“被侵权人死亡后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国家检察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代表国家提出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严以新委员表示,近来,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如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维护,如果由检察机关出面,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对严以新委员的这一建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应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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