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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宋宝华/报道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吉林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大纲》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做好本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城市燃气规划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的论证评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该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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