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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平等的理念需要制度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8:51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乾羽

  10月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生命是无价的,但不能同等赔偿的生命肯定是不平等的。这也正是之前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的原因———人们不能接受同样的生命得不到同样的认同和尊重。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能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城乡之间的差别,行业之间的差距,都可能成为决定个人创造社会财富的因素。从这个角度看,以城乡标准进行赔偿显得直接而清楚。但是,别忘记人的价值并不只是财富的创造,人的价值是不能用工资标准来简单衡量的。如果将财富作为人的价值的首要评价标准,则每个人都会被贴上财富的标签,每个人的地位都不可能平等,这种划分显然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那么,有人也会说,既然生命是无法标价的,为何在死亡后要刻意强调人与人赔偿标准的相同,刻意强调人的生命值多少钱呢?这样的提问混淆了两个问题:标价并不是为了给生命称重,标价是为了给予生命足够的尊重;同时,补偿并不只是尊重,补偿还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安慰,是对死者生前责任的承担,这种承担自然是越有力越好。所以,即使承认生命的无价,也要强调生命赔偿标准的合理,强调人与人赔偿的平等,这样的观点和思路并不矛盾。只有两种观点都得到坚持,人人平等的理念才会真正的滋生和发展。问题是,很多时候,生命无价的观念没有养成,人人平等的理念也没有养成。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实社会的身份差异———人与人平等虽然是一个共识性的理念,但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却会因为自己的身份而享受到不同待遇。本来,人的社会身份是不可避免的,人既然是社会人,社会既然有分工,人就会有自己的社会身份。但这种身份应该是一种认知上的标签,不该成为待遇上的一种证明,一旦身份与待遇捆绑在一起,身份就不再是简单的分工的不同,而是实际的权利差异。

  在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的理念,有人再想以各种优势居于他人之上,已经是一种幻想。但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是,理念的牢固程度是需要制度来保障的,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理念在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中就会遇到种种阻碍。比如,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不同编制的阻碍,在死亡赔偿时遇到了户籍的阻碍,这种现实的阻碍不仅妨碍了人人平等理念的转化,而且还会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理念的坚持:为什么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实际的境遇却是不同的光景?这个疑问是无法解释的,除非在理念转化过程中没有阻碍,没有差异。

  因此,理念的真实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只有经过转化理念才能从口头走进生活,才能从期待走进现实。而这个转化的过程不仅需要理念的坚持,还需要制度的保障,惟有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消除身份差异,增加人们的平等意识。现在,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指出死亡赔偿应该同命同价;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将“同工同酬”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这些制度上的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人与人的平等,让人人平等的观念更加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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