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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排除干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赵阳 席锋宇

  “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努力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这样明确表示。

  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毁损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直接经济损失9600余万元……2009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胡达拜地·由努斯因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统计,从2008年4月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4599件。

  就在当年5月,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基础建设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27件。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制度建设强化渎职侵权检察

  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娄烦县发生矿难。10月6日,国务院成立了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邀参与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接到命令后赶到娄烦。

  “检察机关就是要以同步介入行政调查这种方式,严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所涉及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同步介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一项制度。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参加。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建立。而这种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检察机关渎职侵权部门办案数量的提高上。

  “同步介入制度建立前,检察机关每年只查办不到200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现在每年达到600多起,效果十分明显。”这位负责人表示。

  而随着同步介入制度的建立,最高检在介入的程序、方法、措施等方面不断进行总结,相继出台了若干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定。

  “比如最高检介入调查的案件,省、市检察机关哪些人参加,如何指挥、组织,如何与调查组成员配合,都建立了一整套办法、措施,这就使同步介入这项制度走向了法制化、正规化。”这位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事故类型也有所扩大:从介入煤矿事故,已经扩大到了非煤矿山事故、交通事故、炸药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介入调查。

  据介绍,从1999年开始,最高检就与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10个部委局办会签了关于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文件。目前,参与这种协调配合的部门已有16家。几年来,最高检又陆续与相关部门会签了一系列有关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中加强配合,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的相关文件。

  此外,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检察机关逐步健全了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督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轻刑化问题突出急需修法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这位负责人认为,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牟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和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应该伴随着法制上的不断完善。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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