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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疑在银行被盗 海口市民欲状告银行派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9:11  南海网

  在银行办业务手机疑被盗,民警认定为遗失不予立案

  一市民欲状告银行和派出所

  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10月28日讯(记者 徐培培 实习生 温雅 邱南)“我的手机在银行被盗后,一直开机达8小时,本可以追回的,但派出所在没有查看录像的情况下,认定为遗失不予立案。”今天上午,从事海外导游职业的海口市民路先生告诉记者,他要就手机被盗一事起诉银行及派出所。

  手机在银行里不见了

  路先生说,9月27日下午4时许,他在海甸某银行办理个人业务时,将手机放在银行的柜台上,办完刚走出银行,就发现手机落柜台上了。他立即返回柜台,手机却已不见了踪影。于是路先生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他调取监控录像并报了警。

  “由于银行的保密条款,我并未看到录像,银行工作人员看了录像后称手机是被当时一名站在我旁边的女士用纸张掩盖后偷走的。”路先生说,当时海甸派出所的两位民警也赶到了现场,银行方表示,警方需出示调取录像申请方可查看。

  在录像查证无果之下,路先生随同民警去了派出所做笔录。“我的手机是被偷的,民警却以丢失的名义来做笔录。”路先生说,“我很清楚遗失和被盗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该民警并未看到监控录像,手机遗失一说证据何来?”

  路先生要求派出所申请调取银行录像并更改笔录。

   派出所:不在立案范围

  下午4时许,记者采访了负责该案件的海甸派出所邓警官。据他介绍,该案件只能做备案处理,而不能立案。立案的原则是嫌疑人侵占价值为5000元以上的物品,而路先生的手机价值不到3000元。

  “根据银行相关负责人描述的录像情形,我们确定路先生的手机为遗失而非盗窃。”邓警官说。

  当记者问及派出所为何不申请调取银行录像做更确切的确认时,邓警官称,根据银行负责人的描述,路先生将手机放在柜台已经离开了本人控制范围,已经属遗失范畴。

  事主欲起诉银行和派出所

  路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丢一部手机并没有什么,只是民警在不查看录像的情况下,就妄加断言为遗失,让他很不服气。“如果认定为盗窃,1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路先生说,“手机是在我旁边放着的,被旁边一女士用纸张掩盖后偷走,难道这种行为不犯法吗?”

  据路先生介绍,他已经在着手准备上诉的材料,“我的律师介绍,手机被盗,银行也有一定的责任。”路先生说,事情到目前都没有给任何说法,他决定起诉该银行和派出所,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律师:银行确有责任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表示,路先生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已与银行产生了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证他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如果手机在银行存款时被盗,银行在安保方面存在责任,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起诉银行。对于备受关注的盗窃手机过程的监控录像,陈剑律师认为,目前起诉银行和状告派出所的关键在于举证。路先生可向辖区派出所申请提取监控录像,如果行不通,则可在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深入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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